昀冢科技(68826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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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5月14日 19:15: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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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昀冢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栋 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办公楼 D座 2303+05室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钱亚明、杜长庆 |
| 联系电话 | 0512-85883377 |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88260.SH |
| 注册资本 | 12,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 269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 269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宾 |
| 实际控制人 | 王宾 |
| 联系人 | 陈艳 |
| 联系电话 | 0512-3683111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 3月 23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 4月 6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 2022年 4月 28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 2023年 4月 20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24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 2025年 4月 26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年 1月 11日至 1月
14日、2023年 4月 19日至 4月 22日、2024年 3月 21日、2025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年 2月 2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48,009,680.19元,投资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生产基地扩建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248,921,316.56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为 0.00元。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
规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
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2年 4月 27日对发行人 2021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昀冢科技 2021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
(2)保荐机构于 2023年 4月 19日对发行人 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昀冢科技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昀冢科技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昀冢科技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4年 4月 23日对发行人 2023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昀冢科技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昀冢科技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
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昀冢科技在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
议。”
(4)保荐机构于 2025年 4月 25日对发行人 2024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昀冢科技严格执行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昀冢科技在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限售股上市流通、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
投项目金额调整、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7次,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保荐机构还
对发行人出具 7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4次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协助回复《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关于苏州昀冢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控股孙公司优先增资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
询函》《关于对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
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
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 3月,昀冢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王
宾和时任财务总监于红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主要是针对公
司 2022年及 2023年收入确认不准确、在建工程
核算不准确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
提交整改报告,除上述之外,不存在其他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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