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力斯(601127):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赛力斯前身为重庆渝安控股有限公司,后又依次更名为重庆小康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小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21号)核准,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 2016年 6月 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小康股份”,股票代码“601127”。2022年 8月 2日,因公司名称变更为“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赛力斯”,股票代码保持不变。 (二)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4年 2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4年 3月 1日,公司公告了《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 ①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赛力斯股本总额为 1,509,782,193股,赛力斯尚待就注册资本变更办理工商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1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1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1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应付职工薪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小项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小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个月;预留部分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预留份额分配之日起 12个月。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个月、24个月,每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均为50%,每期实际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及参加对象个人业绩达成结果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股票锁定期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小项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股份数不超过 383.9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2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上述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小项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本所认为,上述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5条的相关规定。 基于所述,本所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4年 2月 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监管指引第 1号》第 2.2.14条的规定。 2. 2024年 2月 29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7条的规定。 3. 2024年 2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其中关联董事张正萍、尹先知、张正源、申薇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一)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4条的相关规定。 4. 2024年 2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张正成、宋运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需回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对上述议案形成决议,上述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 2月 2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书面核查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制定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5)公司实施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会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4条的规定。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监管指引第 1号》第 6.6.6条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及内部审议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号》,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审议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4年 3月 1日,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决策及内部审议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 1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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