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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002421):《资产损失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4日 17:25:20 中财网
原标题:达实智能:《资产损失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总则 ....................................................... 2 第二节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 2 第三节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 6 第四节 核销资产的处置 ............................................. 7 第五节 核销资产的审计和信息披露 ................................... 8 第六节 责任追究 ................................................... 8 第七节 附则 ....................................................... 9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四条 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节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公司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人被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已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确认为坏账损失;
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清欠部门提出专项说明并提交总裁批准后,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7、公司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依据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其折扣部分,确认为坏账损失;
8、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在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9、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明资料,确认为坏账损失;
10、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七条 公司存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
1、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3)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4)残值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2、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3、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
(3)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4、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清查盘点明细表;
(2)盘亏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企业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4、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确认为损失;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区别以下情况确认:
1、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三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公司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2、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由于经营亏损的,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公司依据被投资单位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公司依据第一次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区别以下情况确认:
1、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2、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则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债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公司应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以及数额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上的较大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三节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确认的资产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以下内部程序进行处理:
1、该项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经过取证,提交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损失资产名称(如数量多应按类别说明);
(2)资产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损失资产涉及数额(账面金额或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净额、预计残值(或已回收残值);
(4)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5)取得的书面证据。

(6)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7)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2、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审计人员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经过分析、追查责任,提出鉴定意见,并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3、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公司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
4、财务总监经过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核销资产损失。

第十七条 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1、核销单项5万元以下资产损失由主管副总裁审批
2、核销单项5万元以上,但未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资产损失,由公司总裁审批。
3、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财务部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数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公司最占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公司最占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资产损失的税务核销手续。

第四节 核销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加强对经批准已核销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等损失,应当认真加强管理,“账销案存”,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损失,要进行认真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能收回残值的,要积极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第五节 核销资产的审计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部在年度财务决算或年报审计中应当对本年度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1、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2、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3、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4、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资产损失核销情况。

第六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清理和追索已核销资产权益过程中,对积极参与追讨、主动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积极参与追讨、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当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公司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元”指人民币元。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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