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花医药(600721):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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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02日 16:26: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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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百花医药: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 年9 月8 日
目 录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3议案一: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4议案二: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49
议案三: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63
序
号 | 事项 |
宣布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 |
一 | 介绍会议出席情况 |
二 | 推选计票人及监票人 |
三 | 宣读并审议议案 |
1 | 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
2 |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3 | 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
四 | 与会人员对上述议案进行讨论 |
五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投票表决 |
六 | 计票人宣布大会表决结果 |
七 | 宣读现场会议决议 |
八 |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九 | 参会人员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 |
十 | 宣布大会圆满结束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8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议案一: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原因及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全体监事任职期间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适应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发〔1995〕13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
鲁木齐市人民路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新兵发〔1995〕134号文批准,以募集方
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自治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019年3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准,同意公司办理迁移登记手续,公司在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重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76234。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4,032,635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4,547,635元。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384,032,635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84,032,635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现股份总数384,547,635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84,547,635股。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九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
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依法作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五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
数以上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
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
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
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
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
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
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 第五十一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
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
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何事项。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 本条并至第五十七条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 删除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
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
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新增 |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
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
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本条移至第一百〇七条 |
第五十四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
东大会通知。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
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通
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
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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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六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支出由公
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
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
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授权董事
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所
提议案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第六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提议自行召开的
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的合理支出
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
会议,董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
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所
提议案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
第七十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
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
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
以按照本章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
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五
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表决权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两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
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
会提案进行审查。 |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
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会
提案进行审查。 |
第七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
章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
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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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七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新增 | 第七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
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第七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 第七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
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的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一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
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议。 | 第七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
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新增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增加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
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
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
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
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 第八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新增 | 第八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
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
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中应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发起人提出,并提交
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在章程
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
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上届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
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
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出由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按照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及程序进
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 第八十六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首届监事会中应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发起人提出,并提交
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在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
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
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在董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
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出由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按照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及程序
进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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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将上述有关内容通知各股东,并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将上述有关内容通知各股东,并将所有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
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会
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删除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合并至第七十条 |
新增 | 第八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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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
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详细说明。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三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给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九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充分反映中
小股东的意见,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
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在符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的条件下,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的董事时,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
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
数位候选董事,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
的意见,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取累
积投票制度。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新增 | 第九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新增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新增 | 第九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新增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新增 | 第一百〇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
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有必要,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
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
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还可以进行公证。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股东会通过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为自然人,分为关联董事和
独立董事,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 删除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
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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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
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
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
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
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
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
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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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九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
填补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尽快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
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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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合并至第八十六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其中必须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
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学副教授
以上职称的人士)。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必须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会
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士)。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履
行党总支会决策前置程序。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
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
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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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董事会对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
如下:
……
董事会可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将一定权限授权给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以上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
授权事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以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行使权利
的依据。 | 董事会对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
如下:
……
董事会可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将一定权限授权给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以上事项,如涉及关联交易,按照以下标准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
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1.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
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参照上述第(一)(二)(三)
款规定执行;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合并至第一百一十九条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
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方式。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专
人送出、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在会议召开前5日(含)
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到前述会议通知
时间的限制,可以在1日内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本章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三)(四)(五)
(六)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
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书面方式。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专
人送出、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在会议召开前5日(含)
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到前述会议通知
时间的限制,可以在1日内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如有本章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三)(四)规定
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
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
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
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
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
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〇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
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
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了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
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
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
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
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
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
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
易,安排了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
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
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
董事会会议和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中介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专门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
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四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专门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