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修订内容为楷体加黑部分) | 修订类型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修改 |
2 |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委企改
[1999]64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
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000713550723T。 |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委企改
[1999]64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713550723T | 修改 |
3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4 |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新增 |
5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修改、删除 |
6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和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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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总工程师。 | 修改 |
| | | |
8 | 第十五条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
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
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
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
保国家秘密安全; | 第十六条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
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
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
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删除 |
| | | |
9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别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别
同次发行的同类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认购人
和价格相同;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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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修改 |
11 | 第二十条 ……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4008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新增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7777.7539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7777.7539万股,均为普通股。 | 修改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得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等形式,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 修改 |
| |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修改 |
15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应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 依法转让。 | 修改 |
16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删除 |
17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修改、新增 |
18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修改、新增 |
19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但是,股东会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新增 |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0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 |
21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第三十九条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审计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22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 删除 |
2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侵占
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
公司资金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
时,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完
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如公司股东拒绝
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公司有权依法处置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删除 |
24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新增 |
25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新增 |
|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26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27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新增 |
28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第四十六条
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新增、删除 |
| 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29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30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三条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新增 |
31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审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计委员会 1%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容。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修改、新增 |
32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修改 |
33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删除 |
|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34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修改 |
35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修改 |
36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37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修改 |
38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删除 |
39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 修改 |
|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
董事会另行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 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
行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
40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修改 |
41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增加、删除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董事会有权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董
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董事会有权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
予以罢免。 | |
42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 修改、删除 |
|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43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自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之日起两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自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44 | | 第一百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 |
45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46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删除 |
47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至2人。 | 删除 |
4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 删除 |
|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
师;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顾问、证券事务代表;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
事项;
(十七)管理公司职工工资分配;
(十八)管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事项。聘
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顾问、证券事务代表;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五)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决
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职工工资分配;
(十七)管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49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 新增 |
|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50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修改 |
51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52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 新增 |
| |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53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新增 |
54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55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 新增 |
|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56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57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 新增 |
| | 和支持。 | |
58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59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新增 |
60 |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61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62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63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至5名
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负责对公司 | 新增 |
| |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融资方案、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事项研究并提出建议。 | |
64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至5名
董事组成,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65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
至5名董事组成,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66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
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
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
的职权。 | | 删除 |
67 |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68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69 | 第八章 监事会 | | 删除 |
70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修改 |
71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公司注册资本。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增加注册
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 | 修改 |
| 25%。 |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72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
外,还通过投资者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
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
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首先应由董事
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
意见,并由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
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利润分
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
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
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投资者
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
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
行决策程序。首先应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后,
由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六)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进行
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 修改、删除 |
|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①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②不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
序;
③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 |
73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修改 |
74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75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76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 新增 |
| | 告。 | |
77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新增 |
78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新增 |
79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新增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传真方
式进行。 | | 删除 |
80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81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和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
www.sse.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修改 |
82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 新增 |
| |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
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83 |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84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新增 |
85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修改 |
86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修改 |
87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88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修改 |
89 | 本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 | 修改为“股东会” | 修改 |
90 | 本章程中所有“监事会”章节 | 删除“监事会”章节,新增“审计委员会
章节,并行使“监事会”职权。 | 删除、新增 |
91 | 本章程中所有涉及“监事”的表述 | 删除“监事”字眼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 | 删除、修改 |
92 | 本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的表述及职责 |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表述及职责 | 修改 |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将原制度中“股东大会”的描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没有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制度明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