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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定胜诉!精研科技追讨9093万元补偿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有限仅回款16万余元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14:52:49 中财网


  3月25日晚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的业绩补偿款纠纷迎来终审裁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二审判决维持法律效力,对方需支付公司业绩补偿款超9093万元、违约金75万元及律师费20万元。不过截至目前,公司仅通过强制执行扣回16.06万元,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有限,相关股权拍卖事宜尚未完成,执行回款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告披露,本次诉讼案件所处阶段为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公司作为再审被申请人,同时也是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涉及相关业绩承诺补偿纠纷,本次裁定本身不直接确定具体赔付金额,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需结合后续执行情况确定。

  本次纠纷源于公司此前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业绩承诺相关约定,因双方就业绩补偿款事宜产生争议,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一审案号为(2023)苏0404民初1941号,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开庭审理,并在2023年9月2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陈明芳、郑奕麟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4)苏04民终397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陈明芳、郑奕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90933070.86元,同时支付违约金75万元、律师费20万元,驳回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二审相关诉讼费用也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承担。

  因陈明芳、郑奕麟未履行二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曾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后曾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案件恢复执行,公司申请对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法院已裁定准许该拍卖、变卖申请。陈明芳、郑奕麟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及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再审应诉通知及相关再审申请书后,依法参与再审相关程序。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5)苏民申250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仅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160600元,法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也查询到部分不动产线索,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整体有限,相关股权拍卖、变卖事宜尚未完成,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对尚未收回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后续实际执行回款情况为准。

  公告透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12个月内涉案金额合计约3,314.22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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