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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建集团(600629):《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26年5月修订)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21:40:59 中财网
原标题:华建集团:《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26年5月修订)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
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
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
督促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
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
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
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
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
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
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
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
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
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
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任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
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
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长无法提名时,
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监管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
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
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
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理和处罚,并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的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
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
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
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
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
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
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监管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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