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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生物(920729):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20:30:45 中财网
原标题:永顺生物: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部分声 明......................................................................................................... 4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本次调整的授权与批准.................................................................................5
二、本次调整.........................................................................................................5
第三部分结 论......................................................................................................... 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简称仅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永顺生物、本公司、公 司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 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计划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永顺生物因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本次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本所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戴毅、陈晓璇律师
关于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永顺生物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担任永顺生物实施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永顺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永顺生物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永顺生物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永顺生物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永顺生物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永顺生物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七)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有永顺生物的股票,与永顺生物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授权与批准
(一)永顺生物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调整
2024年12月12日,永顺生物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永顺生物股东大会授权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案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权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二)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26年7月10日,永顺生物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10元/股。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永顺生物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根据《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永顺生物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73,3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二)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1、根据《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
授予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4.36元/股。根据《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经永顺生物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永顺生物根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将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4.23元/股。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的,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0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永顺生物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10元/股。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第三部分结 论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永顺生物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永顺生物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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