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拟将原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同步调整该委员会工作职责。调整后委员会主要统筹公司战略规划编制、重大经营事项研讨、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公司治理(ESG)相关管理工作。
| 序号 |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 《公司章程》(2026年修订) |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1 | | 第三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
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
| 2 |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
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为110105001689201。 | 第四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
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兴大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为91110000802204910U。 |
| 3 |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4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
|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5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6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变更;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变更;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 |
| | 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以下计算标准中任一计
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比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例;
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比例。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遵循本条规定,已履行审批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
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按照前述第(十)款规定执行。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交易以下计算标准中任一计
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
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比例。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遵
循本条规定,已履行审批流程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
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按照前述第(十)款规定执行。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
| |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7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五章党的委员会 | 第五章党的委员会 |
| 8 | 第九十九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
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
司纪委”)。设党委书记一名,可以配备一名主抓党建
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
上级党委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
和纪委书记。 | 第一百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
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
纪委”)。设党委书记一名,可以配备一名主抓党建工
作的专职副书记。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党
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
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
| 9 |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
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
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
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向董
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
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
部署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
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向董
事会、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或经理提名 |
| |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
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
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
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会同董事会对拟任
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
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
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
将廉洁文化融入企业治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
延伸。 |
| 10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定企业重大事项。 |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
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公司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
|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会 |
| 11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六年,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重新选举。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12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
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
为独立董事,1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13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
| | 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融资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融资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审议批准除本
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如果出现违反以上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担保事项发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与关联 | 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捐赠、融资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融资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审议批准除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如果出现违反以上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的担保事项发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与关联 |
| |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四)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的权限为:审议批准除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之外的其他财
务资助行为。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款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五)董事会审议融资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后的所有融资事项;
2、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融资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本条所述融资事项不包括发行公司股票、发行
公司债券、质押与抵押等事项。
(七)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或经理根据本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
定的权限或者董事会授予的权限分别审议批准。 |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四)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的权限为:审议批准除本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之外的其他财
务资助行为。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本款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资助事项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五)董事会审议融资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后的所有融资事项;
2、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融资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本条所述融资事项不包括发行公司股票、发行
公司债券、质押与抵押等事项。
(七)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下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或经理根据本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
定的权限或者董事会授予的权限分别审议批准。 |
| 14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15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16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
| | 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17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18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及可持续发
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19 | 第一百四十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至少
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为5
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战略及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负责统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研讨、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相关事
项,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建议。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20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
| | 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21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22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