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60337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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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7月13日 21:30: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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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东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7月)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政策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构成
(一)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1、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之和)比例为50%,不与公司业绩、个人考核结果挂钩,不参与递延支付,按月固定足额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及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总评相结,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之和)比例为50%。
3、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具体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12万元(税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年度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月薪计算周期为公历自然月,为每月1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15日之前准时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五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基本年薪中直接扣除:
(一)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等原因离任,薪酬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四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应参考或参照以下依据:(一)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增幅水平和同地区可比公司同职位的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以及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
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程序同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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