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30060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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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28日 01:12: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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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长川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川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长川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合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长川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
长川科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
长川科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
长川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长川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长川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4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4月9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22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4月2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4月2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4年5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年9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2024
调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等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长川科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6年5月18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2025年12月31日总股本634,402,6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在2025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公司办理完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股份归属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634,402,614股增加至634,418,614股。根据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因公司总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可能受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影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的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在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后,按照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63,441,861.4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已于2026年6月4日实施完毕2025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发生派息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依据如下:
派息: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依据及本次
长川科技实施权益分派的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结果如下:
授予价格(含预留)P=P-V=15.84-0.1=15.74元/股
0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1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9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6年5月11日至2027年5月7日。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25日,因此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4月27日至2027年4月23日。
(二)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激励计划(草案)》《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提供的说明与承诺等资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 归属条件 | 达成情况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合归属条件。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符合归属条件。 |
|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
以上的任职期限。 |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87名
激励对象中:17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首次
授予仍在职的470名激励
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求。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名
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预留授
予仍在职的109名激励对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
求。 |
|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考核年
度为2025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计报告(天健审〔2026〕
9488号):2025年度公司
实现营业收入
5,291,542,093.17元,较
2023年度增长198.11%。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
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
标。 | | | | |
|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
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达标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
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
量: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达标
个人层面归
100% 80% 60% 0%
属比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 |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仍在职的
470名激励对象中,447名
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优秀”,本
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22名激励对象2025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良好”,本期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为80%;1名激励
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合格”,本期个
人层面归属比例为60%。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仍在职的
109名激励对象中,106名
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优秀”,本
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3名激励对象2025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良好”,本期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为80%。 | | | | |
| |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达标 |
| | 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 | 100% | 80% | 60% | 0% |
| | | | | | |
(三)归属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5月9日
(2)归属数量:249.20万股
(4)授予价格:15.74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本次归属前已
获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归
属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归属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
| 唐永娟 | 财务总监 | 中国 | 8.00 | 1.60 | 20 |
| 邵靖阳 | 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 中国 | 20.00 | 4.00 | 20 |
| 公司核心人员(468人) | 中国 | 1227.20 | 243.60 | 19.85 | |
| 合计(470人) | 1255.20 | 249.20 | 19.85 | | |
注:1.上表中激励对象人数不包括17名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原激励对象。2.另有23名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或“合格”,因此上表中“本次归属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19.85% 20%
的比例”为 ,小于 。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年4月25日
(2)归属数量:86.13万股
(3)归属人数:109人
(4)授予价格:15.74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 激励对象类别 | 本次归属前已
获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归
属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归属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
| 公司核心人员(109人) | 288.30 | 86.13 | 29.88% |
| 合计(109人) | 288.30 | 86.13 | 29.88% |
注:1.上表中激励对象人数不包括5名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原激励对象。2.另有3名激励2025
对象 年个人绩效考核为“良好”,因此上表中“本次归属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为29.88%,小于3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长川科技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
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依航
负责人:徐旭青 张巧玉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