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集团(600525):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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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28日 01:12:5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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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长园集团: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
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6061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执行人:吴启权、珠海市运泰利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宏广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钜能
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运泰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启权、珠海市运泰利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宏广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钜能
新能源有限公司、珠海市运泰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公证处(2025)深证字第109196号、(2025)深证字第9205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南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区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山区法院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涉案股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向南山区法院出具移送执行暨参与分配函。经南山区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南山区法院收到案外人吴晓林、康银辉分别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因此暂停处置有争议的部分股票,并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吴启权名下37,035,220股
长园集团股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南山区法院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启权名下所有的37,035,220股
长园集团股票(证券代码:600525,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以清偿债务。
二、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南山区法院作出的《参考价定价结果通知书》,本次拍卖针对上述股票的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处置参考价拟按照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价(MA20)乘以股数确定。南山区法院将以不低于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的70%作为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拍卖上述财产。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将以不低于第一次拍卖流拍价的80%作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如第二次拍卖流拍,将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作为变卖起拍价。
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宏广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钜能
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升谦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南山区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参考价定价结果通知书》。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吴启权持有公司股份105,814,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2%,本次执行标的为其名下的37,035,220股。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作出的《拍卖告知书》,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执行裁定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