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600598):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01:13:04 中财网 |
|
原标题:
北大荒:黑龙江
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黑龙江
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
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筹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防范筹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筹资活动的管理,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
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行为,包
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
权益资本筹资是指公司通过所有者投入或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
资金。
债务资本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
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票
据、长期应付款(含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方式。
第二章 筹资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发展战略部负责权益资本筹资,财务部负责债务资
本筹资,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司资金的计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建
立健全公司的筹资管理制度,公司发展战略部、财务部评估和防范
筹资风险,实施具体的筹资活动,并对企业的筹资活动进行指导和
监督。
第五条 公司对筹资活动进行授权审批,统一管理。
(一)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筹资活动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发行债券筹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在各自的权限内进行审批。
1.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所涉及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30%(按连续十二个月全部各项累计计算),且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前提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超过前项标准的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事项,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内部筹资由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筹资决策时,应合理确
定筹资规模和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
范筹资风险。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
等因素。
(一)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必须明确借款规模、利率、
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和期
限,对还本付息方案做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
和利息;
(三)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组织架构,
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企业财务部应定期关注资产负债比例和结构的
变化,分析由此带来的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建议,加强现金流量的
统计和监控,为管理层做出筹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 筹资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所有筹资活动均纳入计划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公
司年度经营计划、各企业(各部门)的资金需求以及年度资金存量、流量情况,合理预测资金需求总量,编制筹资计划,经公司总会计
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
筹资计划一般应包括筹资目的、时间、规模、方式、资金管控
措施、还款资金来源以及还款计划等。
第九条 企业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企业
的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子公司应一并报送相应的筹资计划。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公司发
展战略部组织起草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组织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
部门配合
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准备发行股票的申报
文件、公告招股说明书或认购通知,公布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
表。发行结束后,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股东
名册,包括股东姓名、名称、住所以及股东所持股份、股票编号和
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
组织发展战略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债券持有人明细账,并组织定期核对。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由
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与多家银行就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
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洽谈,筛选
出条件最优惠的银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后,签订借
款合同。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参与合同的最终谈判。
公司以银行借款方式筹资,必须有真实的项目背景,并由发展
战略部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并说明
还款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或取得银行授信额度,可由公司提
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分公司的资金需求通过公司内部筹资的方式解决。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公司提出的资金需求计划,按照货币资金集中管理
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内部资金
的调度,并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分公司的收入账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均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要求,及时通报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款项使用
第十六条 在筹资活动中,公司及企业财务部应及时核实筹集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做相关账务处理。银行借款和公司内部筹资应严
格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的时间和利率计算和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企业均应按照资金需求计划或筹资方案说明
的用途使用筹集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
应报公司财务部按照该笔资金原来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
抽查。
公司改变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筹资中涉及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财务部应当根据合
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
要价值评估的资产,应当由审计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
评估。
第五章 筹资偿付
第十九条 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公司应按照股利分配方案发放
股利,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二十条 通过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筹资的,公司及子公司应在
债务到期前,提前做出偿付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约定的本金、利
率、期限、汇率及币种正确计算、核对偿还的本金、利息,并与资
金提供方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到期未能偿付本息的,公司及子公司要采取积极
措施拟定偿债计划。对于根据资金情况,到期后需续借或展期的,
应视为新的筹资活动,提前按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
金或支付股利时,应当由审计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评估,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筹资管理制度》(黑
北农发〔2023〕80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