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后2公司发回购公告-更新中
|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2:11:19 中财网 |
|
【22:09 新华百货回购公司股份情况通报】
新华百货公司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内容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 2026/8/21,由董事会提议 |
|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 2026年8月19日~2027年8月18日 |
| 预计回购金额 | 2亿元~4亿元 |
| 回购用途 | □减少注册资本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
| 累计已回购股数 | 9,682,080股 |
| 累计已回购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 3.065% |
| 累计已回购金额 | 103,751,480.29元 |
| 实际回购价格区间 | 9.9元/股~11.58元/股 |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银川
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7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6年8月19日-2027年8月1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银川
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39)。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6年9月29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9,682,08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065%,与上次披露数相比增加0.877%。
购买的最低价为9.9元/股、最高价为11.58元/股(其中本次新增部分购买的最低价为10.26元/股、最高价为10.50元/股),累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03,751,480.29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进展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6:39 华康洁净回购公司股份情况通报】
华康洁净公司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内容如下: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含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82.36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期间,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9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487,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成交的最低价格为42.09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46.99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6,683,473.28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