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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30060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10月12日 22:06:43 中财网
原标题:思特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08 证券简称:思特奇 公告编号:2026-066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12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科翠湖国际南区6号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德明先生。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因公无法参加会议,经公司董事一致同意推选董事王德明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48,082,628,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43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807,07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4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股份1,057,00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股份1,057,003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5%。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16人,代表股份149,139,631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49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113人,代表股份5,864,076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6%。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1.00《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暨 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总表决情 况149,00 7,02599.911 1%92,5060.0620 %40,1000.0269 %0通过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 决情况5,731,4 7097.738 7%92,5061.5775 %40,1000.6838 %0 
2.00《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 案》总表决情 况148,67 9,12599.691 2%372,50 60.2498 %88,0000.0590 %0通过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 决情况5,403,5 7092.147 0%372,50 66.3523 %88,0001.5007 %0 
3.00《关于公司 <2026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总表决情 况148,67 9,12599.691 2%372,50 60.2498 %88,0000.0590 %0通过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 决情况5,403,5 7092.147 0%372,50 66.3523 %88,0001.5007 %0 
4.00《关于提请股总表决情148,7299.723372,500.249840,1000.02690通过
 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6年 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 案》况7,0253%6% %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 决情况5,451,4 7092.963 8%372,50 66.3523 %40,1000.6838 %0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议案1.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委派律师田璧、孟庆慧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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