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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晶电子(002199):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10月12日 22:51:44 中财网
原标题:东晶电子: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 ) [2026]0052
植德沪会字 号
二〇二六年十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3号徐家汇中心三期A座办公楼27层 邮编:20003027thFloorTowerA,THREEitc,No.183HongqiaoRoad,XuhuiDistrict,
Shanghai200030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6]0052号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晶电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东晶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6年9月24日,东晶电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0月12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东晶电子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东晶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东晶电子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5,782,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606%。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东晶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东晶电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调整2026年度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表决,同意股份42,492,197股,反对274,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506,886股,反对275,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15,506,886股,反对275,7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朱海飞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114,382,50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8.7908%。朱海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选举李庆跃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113,362,40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9097%。李庆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选举石佳霖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13,362,408
表决结果:共获得 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7.9097%。石佳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选举徐曦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113,382,40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9270%。徐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5《选举承皓琳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113,363,40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9106%。承皓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6《选举孟佳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113,365,40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9123%。孟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冯骊玲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113,362,398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9097%。冯骊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选举黄德明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113,362,40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9097%。黄德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选举左文辉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共获得113,362,39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7.9097%。左文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东晶电子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东晶电子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姜 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赵汝强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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