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股份(001399):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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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10月12日 22:51: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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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惠科股份: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10月)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或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认可的媒体上公告的,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如作为其他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的信用增进方,应比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当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六条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发行的注册或备案以及披露的信息,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债券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八条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公司正式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前,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资金管理处为债券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室、子公司、分公司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部门。
第十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资金管理处负责,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二)负责组织、收集、汇总债券信息披露责任部门有关债券信息披露资料,并按照债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期完成债券信息披露发布工作;
(四)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五)接待有关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已披露债券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对履行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和债券监管机构咨询;
(七)协助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存档保管工作;(八)完成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债券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人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人,负责组织所涉及债券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编制及报送工作。主要职责:(一)除已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了部门或单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外,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各部门或单位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各债券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可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二)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部门按照本制度要求所提供的债券信息披露资料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涉及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送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债券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债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披露而不予披露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债券定期报告中披露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一节发行前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如非公开发行,则为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要求编制);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下述时间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定。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于上述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并于预计披露时间内完成定期报告披露。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事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项的基本情况、起因或背景、相关决策程序(如有)、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上述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一)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二)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三)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五)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二)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事项最新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以上重大事项的具体披露要求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时,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公司更正已披露信息时,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至少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债券发生违约时,公司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当日披露,主要包括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时,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时,由承继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时,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以及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重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为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豁免披露:(一)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或者披露后可能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永久性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披露也不会误导债券投资者或者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公司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按照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债券信息披露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为:(一)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部门及时编制所涉及的债券信息披露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格式要求汇总编制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经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披露;需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意见的文件或报告,由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签署后予以披露;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三)在公司相关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董事会办公室应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三十五条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在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最先发生时点,即刻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负责重大事项处理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就重大事项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部门询问、确认后,经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及时对外披露;
(三)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披露有关报告。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七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八条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事项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督促本公司严格执行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按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立档管理,保管期限自债券兑付完成之日起不低于十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更长保存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室有关人员需要借阅债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时,按照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借阅手续。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情况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存档。
第十一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室、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债券信息披露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露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债券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出现债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及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办理。若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制度指引、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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