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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产品成立门槛不宜降低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13:33:06 中财网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运作办法》不乏看点,其中,降低公募成立门槛首当其冲。个人以为,公募产品成立门槛不宜大幅降低。

  此次修订,涉及指数基金收购举牌、公募产品投资其他基金、基金投资策略与运作方式、发起式基金退出条件、持有人大会召开、投研交之间的监督等多个方面。而股票基金、混合基金、FOF(基金中基金)等多类基金成立门槛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现行的《运作办法》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12年来,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的《运作办法》早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亦是应有之义。

  以指数基金收购举牌为例。近些年来,指数型基金(ETF)发展迅猛,也成为各家基金公司跑马圈地的重要目标。截至2025年末,指数型基金规模突破6万亿。根据规定,指数型基金需要严格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而随着指数型基金规模的扩张,在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可能触发举牌、短线交易及减持限制等相关要求,而这与被动指数基金不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以跟踪指数为核心的运作特点存在一定差异。基于此,《运作办法》对完全复制指数的被动指数基金触发收购举牌、短线交易、减持限制等规定作出适度豁免。毫无疑问,这是完全有必要的。否则,指数型基金的日常运作,就有可能受到限制,也有可能因之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从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旧版《运作办法》的规定,公募产品成立的条件为: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征求意见稿将这一门槛分别降低至5000万元、5000万份,个人以为值得商榷。

  其一,5000万元、5000万份,属于某些公募产品的清盘门槛。当某些公募产品的规模触及这一门槛时,就有可能触发清盘条件。虽然市场上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迷你型”基金仍然大有人在,但这样的基金多数不为投资者所青睐。

  其二,成立基金的规模,其实也折射出发行基金产品公司的实力。当基金公司发行产品规模较小时,一方面意味着投资者并不看好,另一方面基金的投资也会受到较大的限制,进而会影响到持有人的利益。

  其三,目前基金市场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任何一只创新产品的出现,都会有其他基金公司推出同类产品。而且,目前公募众多产品,基本上能够完全覆盖所有上市公司的类型。降低门槛无非是为了基金公司成立新产品,个人觉得没有必要。

  其四,“好做不好发,好发不好做”虽然是基金发行市场的普遍现象,但这与基金公司的品牌、市场影响力、公募产品的净值表现等关联度更高。比如明星基金经理发行新产品时,往往会受到市场的追捧。而没有名气的新人基金经理,发行的产品有时会无人问津,甚至会遭遇发行失败的尴尬。

  个人以为,即使是出于新产品发行的需要,公募成立新产品的门槛也可锁定在1亿元、1亿份上。如此,既能规避新产品成立规模较小时,成为“迷你型”基金的情形,对于基金公司本身的影响力等方面也是考验。

  对于公募产品而言,净值表现才是最重要的。产品净值持续增长,能为持有人带来丰厚的回报,比降低产品成立门槛要重要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升基金产品的盈利能力,提升公募产品的回报能力,比什么都重要。????
  .曹.中.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