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唯数额论”,洗钱罪判定要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就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这是继去年8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再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我国正在持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促推完善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 数据表明,2020~2024年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 在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最广、案件数量最多,涉及人员也更多,因此,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对推进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也亟待加强规范。 《解释》强调,要严密刑事法网,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明确刑法规范范围,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 这是“严”的体现。 《解释》也明确,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宽”的体现。 最高法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指出,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以本人银行卡提供帮助)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明显不同,“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这是破除“唯数额论”,避免机械司法。 洗钱罪是故意犯罪,构成的要件中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去年8月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表示,应当从多角度审查认定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括全面审查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认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且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形成关于认定其主观认知的内心确信。 在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和推定要十分谨慎,对“应知”的推定更需要严格条件,防止各种条件下可能的冤假错案发生。这包括为了办案需要,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取得证人证言在各个环节上制造相互印证,从而形成所谓的证据链条。 在涉嫌洗钱犯罪的人员中,有很多是“无知”和“无意”的,个人也无实际利益所得。这些人一旦被判定构成洗钱罪,对个人带来的影响难以估量,还会影响子女。这就是罚不当其罪了。 因罪施策,辩证施方,才能做到精准推进社会治理。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立法政策,也是司法政策。但很多时候,政策执行上严起来相对容易,宽起来则相对较难。这在司法审判领域同样如此。《解释》进一步强调了在洗钱罪领域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可以起到严惩和教育的双重作用。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 .李.攻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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