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疫苗(30120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6:45:2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兰疫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号金融街中心 C座 21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陈振博、刘晓宁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207.SZ
注册资本60,102.75万元
注册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甲 1号附 1号
主要办公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甲 1号附 1号
法定代表人安康
实际控制人安康
联系人路珂
联系电话0373-355990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 2月 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2月 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 2023年 3月 30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 2024年 3月 30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 2025年 3月 29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 2026年 3月 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年 3月 28日、2024 年 3月 19日、2025年 3月 17日及 2026年 3月 18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项目工作内容
 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 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 别于 2023年 3月 28日、2023年 12月 19日、2024年 3月 19日、 2025年 2月 25日对发行人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 行了 4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24,420.31万 元,投资于“流感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和现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建 设项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多联 细菌性疫苗开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重组带状疱疹疫苗的开发 及产业化项目”、“新型疫苗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截至 2025年 12 月 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32,666.28万元,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余额为 104,343.54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 和股东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2年 3月 3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 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兰疫苗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年 3月 3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
项目工作内容
 意见,认为:华兰疫苗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 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兰疫苗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2年 8月 23日对发行人补充确认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华兰疫 苗存在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 1 形,上述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部分截至目前已经全部赎回,目前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金额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 10亿元。公司在确保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补充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华兰 疫苗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2、本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在实 际使用募集资金过程中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补充确认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3年 3月 1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综上,保荐机 构对华兰疫苗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 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3年 3月 30日对发行人 2022年度募集

1
该事项为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2、其他重大事项”中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存在超额使用问题)”,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 2023年 3月 30日披露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项目工作内容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 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 华兰疫苗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兰疫苗在 2022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3年 10月 30日对发行人延长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延 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 2023年 10月 30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暨新增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 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 2024年 2月 28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继续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兰疫苗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 2024年 3月 30日对发行人 2023年度募集
项目工作内容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3年度华兰疫苗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兰疫苗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 2025年 2月 28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继 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兰疫苗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 2025年 3月 28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华兰疫苗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要 求,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事项无异 议。 (12)保荐机构于 2025年 10月 29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项无 异议。 (13)保荐机构于 2026年 2月 27日对发行人继续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继 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项目工作内容
 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华兰疫苗继续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14)保荐机构于 2026年 3月 27日对发行人在 2025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5年度华兰疫苗 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保荐人对华兰疫苗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 2023年 3月 30日对发行人 2022年度内部 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 兰疫苗的《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4年 3月 30日对发行人 2023年度内部 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 兰疫苗的《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5年 3月 28日对发行人 2024年度内部 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 兰疫苗的《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 2026年 3月 27日对发行人 2025年度内部 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 兰疫苗的《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限售股解禁 (1)保荐机构于 2022年 8月 1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项目工作内容
 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 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华兰疫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3年 2月 15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兰疫苗本次上市 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中做出的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5年 8月 12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华兰疫苗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 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 通事项无异议。 四、其他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于 2022年 3月 29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本次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2年 4月 22日对发行人相关股东延长股 份锁定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 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 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锁定期延长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3年 3月 30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本次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
项目工作内容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况。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 2024年 3月 30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本次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 2025年 3月 28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兰疫苗本次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 2026年 2月 24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解除冻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 次被冻结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金额为 1,409,065.28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2%,涉及金额较小且冻结时间较 短,冻结期间未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贾鹏内部工作 调动,保荐机构委派陈振博接替贾鹏担任公司保
事项说明
 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1)事项描述:2024年 1月 24日,华兰疫 苗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 号);2024年 1月 26日,华兰疫苗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华兰生 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24〕第 12号),涉及事项均为华兰疫苗在 2022 年 12号),涉及事项均为华兰疫苗在 2022年 4 月 8日至 6月 7日、6月 16日至 29日、7月 5 日至 11日存在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超过 董事会授权额度的情形,在此期间公司现金管理 最高额为 12.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 2.5亿 元且未及时进行披露。 (2)整改情况:公司自查及保荐人核查发现 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金额超过董事会授权额 度后,公司立即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排查,对存 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 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 达,组织相关部门就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专项培训,切实纠正其理解和认识偏 差问题。2022年 7月,公司已将超过董事会授权 额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部分全部 赎回。2022年 8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保荐人也对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阶段:除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2、其他重大事项”中决定书和监管函所述不规范情形外,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除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2、其他重大事项”中决定书和监管函所述不规范情形外,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除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2、其他重大事项”中决定书和监管函所述不规范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华兰疫苗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华兰疫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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