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00059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交易相关方作出的承诺的说明

时间:2026年04月12日 16:00:46 中财网
原标题:青岛双星: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交易相关方作出的承诺的说明

证券代码:000599 证券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6-01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中交易相关方作出的承诺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最终实现青岛双星间接持有锦湖轮胎株式会社(KUMHOTIRECO.,INC.,以下简称“锦湖轮胎”)45%的股份并控股锦湖轮胎。

现将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公告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2026年2月13日披露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 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 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承诺内容
 2、本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各 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 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 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青岛双星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 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青岛双星董 事会,由青岛双星董事会代本人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青岛双星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 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青岛 双星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 的,授权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叁伍玖公司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 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 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 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专业服务的 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 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 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承诺方承诺内容
 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青岛双星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青岛双星 董事会,由青岛双星董事会代本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青岛双星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青岛双星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安排。
标的公司、星 微韩国、目标 公司1、本公司/合伙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所出具的说明 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合伙企业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 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 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 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合伙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 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如因本公司/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守法及诚信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 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民 事诉讼、仲裁的情形。
承诺方承诺内容
 3、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双星集团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 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 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城投创投、国 信资本、双星 投资、国信创 投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 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
交易对方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1、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形。 3、除城投创投副总经理刘家良于2024年12月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 出具的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外,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 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双星集团1、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青岛双星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之日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后同),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 不限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后同)。前述 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青岛双星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该等股份的发行价格,或者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格的,该等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青岛双星发生 派息、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 格以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本公司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青岛双星股份,自该等股份 发行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
承诺方承诺内容
 不受此限。 3、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青岛双星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4、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取得的青岛双星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衍生股份,亦将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 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 5、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青岛双星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且该等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青岛 双星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公司因履行本 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 锁定期限制。 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青岛双星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青岛双星 董事会,由青岛双星董事会代本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青岛双星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青岛双星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安排。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青 岛双星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投创投1、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青岛双星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之日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后同),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 不限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后同)。前述 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青岛双星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该等股份的发行价格,或者该等股份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格的,该等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青岛双星发生 派息、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本次发 行价格以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取得的青岛双星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衍生股份,亦将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 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青岛双星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且该等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青岛 双星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公司因履行本 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 锁定期限制。 4、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青岛双星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青岛双星
承诺方承诺内容
 董事会,由青岛双星董事会代本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青岛双星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青岛双星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安排。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青 岛双星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信资本1、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青岛双星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之日 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 方式转让,后同),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 不限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等,后同)。 2、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取得的青岛双星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衍生股份,亦将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 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青岛双星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 务且该等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青岛 双星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公司因履行本 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 锁定期限制。 4、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青岛双星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青岛双星 董事会,由青岛双星董事会代本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青岛双星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青岛双星董事会未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安排。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青岛 双星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双星集团1、星投基金、星微国际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本公司已依法对星投基 金、星微国际履行完毕法定出资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逾期出资、抽 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星投基金合伙人、星微国际股东所应当承担的 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星投基金、星微国际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对所持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公司真实持有该等标的资产,不存在委托、信托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 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本公司有权将本公司所持的标的资产转让给青岛
承诺方承诺内容
 双星。 3、本公司所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形,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亦不存在关于该等标 的资产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 情形,或其他可能引致潜在纠纷的情形。 4、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公司所持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 碍。
城投创投、国 信资本、双星 投资、国信创 投1、星投基金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本公司已依法对星投基金履行完毕法 定出资义务,不存在虚假出资、逾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公司作为 星投基金合伙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或其他影响星投基金合 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对所持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本公司真实持有该等标的资产,不存在委托、信托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 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本公司有权将本公司所持的标的资产转让给青岛 双星。 3、本公司所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形,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亦不存在关于该等标 的资产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 情形,或其他可能引致潜在纠纷的情形。 4、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公司所持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 碍。
五、关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双星集团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公司不参与相关发行定价的 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通过询价过程形成有效的价格,则本公司将按照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青岛双星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 价格继续参与认购。 2、本公司具备按时、足额支付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款的能力。 3、本公司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 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 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 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4、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 青岛双星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承诺方承诺内容
双星集团、城 投集团1、保证青岛双星资产独立完整。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 的资产与青岛双星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青岛双星完全独立经营;本 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双星公司章程中关于青 岛双星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青岛双星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 不以青岛双星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 担保。 2、保证青岛双星人员独立。本公司承诺,青岛双星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主体领薪;青岛双星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 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将确保青岛双星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青岛双星的财务独立。本公司保证青岛双星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 务核算体系独立;青岛双星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青岛双星具有 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青岛双星的资金使用。 4、保证青岛双星的机构独立。本公司保证青岛双星具有健全、独立和完 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青岛双星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青岛双星的业务独立。本公司保证,青岛双星拥有独立开展经营 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星投基金、星微国际,目标公司锦湖轮胎 本公司承诺,为进一步增强标的公司及目标公司采购、销售独立性,本 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及目标公司的购销体系及购销相关制度将与青 岛双星保持一致。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青岛双星的正 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同时,本次交易不会导致青岛双星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青岛双星业务的独立性。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青岛 双星或其他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双星集团、城 投集团、城投 创投、国信资 本、国信金融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 措施,减少和规范与青岛双星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青岛双星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2、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青岛双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青岛双星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 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方承诺内容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青岛双星的资金、利润,不利用 关联交易损害青岛双星及其下属企业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双星集团1、在作为青岛双星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 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 生产与经营活动,亦不会投资任何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本公司作为青岛双星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 体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 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并应促成将 该商业机会让予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避免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形成 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不受损害。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青岛 双星或其他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投集团1、在作为青岛双星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 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 系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亦不会投资任何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 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本公司作为青岛双星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主体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 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并应促 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避免与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 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青岛双星及其子公司或其他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青岛双星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青岛 双星或其他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方承诺内容
双星集团、城 投集团1、为保证青岛双星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公司承诺不越权 干预青岛双星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青岛双星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如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公 司承诺届时将遵守最新规定。 3、本公司切实履行青岛双星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 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青岛双星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承诺方承诺内容
事、高级管理 人员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上市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承 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如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 承诺届时将遵守最新规定;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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