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60057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除相关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者财产。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 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 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 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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