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600884):杉杉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21:36:13 中财网

原标题:杉杉股份:杉杉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股票代码:600884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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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权益变动所涉直接收购股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3、债务人将其继续持有的保留股票与皖维集团达成一致行动,并与皖维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4、皖维集团对杉杉股份董事会实施改组;5、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实施完毕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释 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1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17
第五节资金来源...............................................................................................29
第六节后续计划...............................................................................................30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32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7第九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8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40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43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47
第一节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皖维 集团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海螺集团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金资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杉杉股份、 标的公司、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集团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朋泽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
债务人杉杉集团、宁波朋泽合称债务人
省投资集团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省国控集团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皖维高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螺创业中国海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海螺水泥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海螺新材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螺环保中国海螺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海螺材料科技安徽海螺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水泥中国西部水泥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宁波中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鄞州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杉杉集团管理人、管理 人经鄞州法院依法指定的杉杉集团和宁波朋泽合并重整案管理 人
本次重整杉杉集团和宁波朋泽合并重整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重整计划》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杉杉集团有限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投资协议》2026年2月6日,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杉杉集 团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皖维集团和宁波金资签署的《杉杉集团 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和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重整投资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杉杉集团和宁波朋泽本次重整,皖维集团 通过直接持有、通过杉杉集团和宁波朋泽本次重整后持有的保 留股票表决权与皖维集团保持一致行动方式合计控制杉杉股 份492,276,85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杉杉股份总股本21.88%
限售期重整交割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债权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整企业的某个、部分 或全体债权人
直接收购股票债务人持有的拟向皖维集团出售的杉杉股份303,670,737股股 票,约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13.50%
保留股票保留在债务人名下继续持有杉杉股份188,606,119股股票,约 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8.38%
即期出资股票保留股票中,按债权人的选择,由皖维集团以每股11.50元收 购优先级受益权的部分
远期收购股票对于远期股票,按债权人的选择,由皖维集团承诺于限售期满 后12个月内,按债权人的要求,以每股12.7075元(重整投资 协议签订日起至远期收购前杉杉股份实施除权除息的,远期收 购之单股价格应相应调整,并需按先息后本方式扣除远期收购 股票在收购前实现的包括且不限于股息分红等税后收益)收购 的部分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皖维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560D
成立日期1989-01-18
注册资本58,901.6648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福胜
注册地址及住所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学纤维、建材制品生产销售;高新 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资本运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联系电话0551-821892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皖维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皖维集团100.00%的股权,安徽省国资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皖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皖维集团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如下所示:
皖维集团与海螺集团、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正在进行重组事项,即皖维 集团将持有皖维高新15%的股份等比例分别无偿划转至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 持有;皖维高新股份无偿划转完成后海螺集团以现金对皖维集团进行增资,增资 完成后海螺集团持有皖维集团60%的股权;安徽省人民政府将持有皖维集团40% 股权等比例分别无偿划转至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持有。 无偿划转及增资完成后,海螺集团持有皖维集团60%的股权,为皖维集团控 股股东,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分别持有皖维集团20%的股权,皖维集团实际 控制人仍为安徽省国资委。股权控制关系如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皖维集团100.00%的股权,安徽省国资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皖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皖维集团与海螺集团、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的重组事项正在进行中,重组完成后,海螺集团将成为皖维集团控股股东。皖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安徽省国资委。海螺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2322M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7日
注册资本8.0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杨军
注册地址及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号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投资、融资、产权交易,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 电子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电力、运输、仓储、建筑 工程、进出口贸易,矿产品(下属公司经营)、金属材料、工艺品、 百货销售,物业管理,科技产品开发,技术服务。印刷,承包境外建 材行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的劳务 人员(上述三项待领取相关证件后方可经营)。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皖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国资委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40000764755374N。

地址为合肥市滨湖新区高速时代广场C3号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皖维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皖维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 例经营范围
1皖维高新206,910.644933.24%许可经营项目:水泥用石灰石开采, 氧气、溶解乙炔、醋酸乙烯、电石、 工业乙酸酐、工业冰乙酸、乙醛、 醋酸甲酯的生产和销售(只限于在 生产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 上述产品)。 一般经营项目: 各种高低聚合度和醇解度的PVA系 列产品、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 超高强高模PVA短纤及长丝、PVA 水溶性纤维、聚乙烯醇薄膜、PVB 树脂、可再分散性乳胶粉、粘合剂 用相关产品、聚乙烯醇强力纱、涤 纶纤维、聚脂切片、聚醋酸乙烯乳 液、高档面料、水泥、石灰制造、 销售,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三 级(限建筑分公司经营),设备安 装,机械加工,铁路轨道衡计量经 营;建筑用石料、水泥用混合材、 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自营及代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除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注:核心企业的标准为皖维集团旗下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皖维集团与海螺集团、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的重组事项正在进行中,重组完成后,海螺集团将成为皖维集团控股股东。海螺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海螺水泥529,930.2637.40%水泥、商品熟料、骨料及混凝土 的生产、销售
2海螺新材44,116.8945.69%中高档塑料型材、铝型材、门窗 、生态家居、模具等产品的生产 、销售以及科研开发
3海螺环保1,483.6621.21%工业固废、危废及城市固废处置 服务
4海螺材料科技57,989.4036.47%水泥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及其 相关上游原材料的生产及销售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5安徽海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100.00%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 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和企业管理咨询
6安徽海螺科创材料有限责任 公司100,000.00100.00%水泥混凝土外加剂,乙烯基醚、 碳酸乙烯酯等精细化学品,熔解 促进剂、燃烧促进剂、水处理剂 、脱硫剂等节能环保制剂,以及全 钒液流储能、生物质能等方面的 产品和服务
7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80,130.8555.00%进出口贸易、内贸业务、工程咨 询服务、招投标业务、期货业务 、房地产业务、数智平台服务等
8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有 限责任公司15,000.00100.00%水泥工程、非金属矿山、新型建 材、生态环保、新能源及工业民 用建筑等领域的项目工程设计、 研发
9安徽海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 限公司60,000.00100.00%绿色建材、新能源、新材料、数 智化以及节能环保等领域新产品 、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10安徽海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5,000.00100.0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
注1:核心企业的标准为海螺集团旗下上市子公司及主要一级控股子公司;注2:海螺集团通过控制的海螺水泥、海螺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控制海螺环保21.21%股份;海螺集团通过安徽海螺科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海螺材料科技36.47%股份。上表中除海螺集团对海螺环保、海螺材料科技、海螺资本和海螺私募的持股比例为间接持股比例外,其余核心企业的持股比例均为直接持股比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PVA
皖维集团主要从事聚乙烯醇( )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皖维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度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1,708,488.581,633,039.181,448,166.54
负债总额(万元)818,652.14782,463.90644,653.67
所有者权益(万元)889,836.44850,575.29803,512.87
营业收入(万元)1,004,212.96923,467.68912,884.57
净利润(万元)52,655.2639,772.6835,326.23
净资产收益率6.05%4.81%4.48%
资产负债率47.92%47.91%44.52%
注:2023、2024、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皖维集团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皖维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 地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1吴福胜董事长中国安徽
2郑洪国职工董事中国安徽
3都静明外部董事中国安徽
4吴玉华外部董事中国安徽
5刘静外部董事中国安徽
6徐友华外部董事中国安徽
7向学毅副总经理中国安徽
8刘帮柱副总经理中国安徽
9闫昌斌董事会秘书中国安徽
10胡俊腾总法律顾问中国安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皖维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杉杉股份外,皖维集团在境内、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 称简称股票代码注册资本(万 元)直接持 股比例间接持 股比例主营业务
安徽皖 维高新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皖维 高新600063.SH206,910.644933.24%-PVA、PVA纤维、PVA 光学膜、偏光片、PVB 树脂、PVB胶片、VAE 乳液、胶粉、聚酯切片、 水泥熟料等产品的生产 和销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皖维集团与海螺集团、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的重组事项正在进行中,重组完成后,海螺集团将成为皖维集团控股股东。

除皖维集团及杉杉股份相关情况外,海螺集团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 号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上市地持股情况
1海螺水泥600585.SH、 00914.HK上海证券交易 所、香港联合 交易所直接持股37.40%
2海螺新材000619.SZ深圳证券交易 所海螺集团及其控制的芜湖海螺国际大 酒店有限公司、安徽海螺科创材料有 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海螺新材45.69% 股份
3海螺环保00587.HK香港联合交易 所海螺集团通过控制的海螺水泥、海螺 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海螺环保21.21%股份
4海螺材料科 技02560.HK香港联合交易 所海螺集团通过安徽海螺科创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海螺材料科技36.47%股 份
5海螺创业00586.HK香港联合交易 所直接持股5.39%,海螺集团通过海螺水 泥和海螺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海螺创业4.99%股份
6西部水泥02233.HK香港联合交易 所海螺集团通过海螺水泥全资子公司海 螺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有西部 水泥29.67%股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皖维集团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皖维集团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万 元)直接持股 比例间接持股 比例主营业务
1安徽安元创新风险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50,00010%-股权投资;投资管 理;投资设立相关 基金管理机构。
2巢湖国元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10,000-10%许可经营项目:小 额贷款发放。一般 经营项目:中小企 业财务咨询服务。
注:皖维集团通过其控制的皖维高新间接持有巢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皖维集团与海螺集团、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的重组事项正在进行中,重组完成后,海螺集团将成为皖维集团控股股东。

海螺集团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持股情况
1安粮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省安粮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54.00%股份,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安徽省安粮集团 有限公司100.00%股权,海螺集团持有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55.00%股权
2安徽安粮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 公司2.73%股权,并通过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 粮兴业有限公司、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技 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合计控制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43.71%股权,海螺集团持有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55.00%股权
注: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界定。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皖维集团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行业波动影响,杉杉集团陷入债务和经营双重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25年2月25日,经债权人申请,鄞州法院裁定受理对杉杉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杉杉集团管理人。2025年3月20日,经杉杉集团管理人申请,鄞州法院裁定对杉杉集团、宁波朋泽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皖维集团、海螺集团基于对杉杉股份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积极参与杉杉集团重整,通过如下安排合计控制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持有的上市公司492,276,8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1.88%的表决权:(1)直接收购股票:皖维集团向债务人收购303,670,737股杉杉股份股票,约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13.50%;
(2)保留股票:除直接收购股票外,债务人持有的188,606,119股剩余股票,约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8.38%,均继续保留在债务人名下,按债权人的选择,皖维集团将以每股11.50元提供即期清偿资金,或承诺于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可按要求以每股12.7075元(在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起至远期收购前,杉杉股份实施除权除息的,远期收购之单股价格应相应调整)向债务人收购保留股票,供债权人受偿。

(3)债务人将其继续持有的保留股票与皖维集团达成一致行动,并与皖维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重整投资方案实施完成后,皖维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实质第一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皖维集团与海螺集团、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的重组事项完成后,海螺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皖维集团、海螺集团将致力于发挥自身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为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
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
“1、本公司在本次重整取得的直接收购股票自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公司在本次重整取得的破产服务信托优先受益份额自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取得该等份额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股份锁定期内,直接收购股票由于杉杉股份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

4、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承诺函自直接收购股票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生效。”

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暂没有继续增加或处置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2025年2月25日,经债权人申请,鄞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杉杉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杉杉集团管理人。2025年3月20日,经杉杉集团管理人申请,鄞州法院裁定对杉杉集团、宁波朋泽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皖维集团已履行必要的国资审批程序;
3、2026年2月6日,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杉杉集团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皖维集团、宁波金资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4、2026年4月15日,杉杉集团和宁波朋泽合并破产重整案经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5、2026年4月21日,鄞州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包括:
1、完成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权益变动所涉直接收购股票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3、债务人将其继续持有的保留股票与皖维集团达成一致行动,并与皖维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4、皖维集团对杉杉股份董事会实施改组;
5、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皖维集团未直接持有或通过其控制主体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杉杉集团持有杉杉股份287,012,100股股票;宁波朋泽持有杉杉股份205,264,756股股票;杉杉集团和宁波朋泽合计492,276,856 21.88%
持有上市公司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

本次权益变动后,皖维集团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492,276,8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88%对应的表决权。其中皖维集团直接持股303,670,737股,持股比例13.50%;杉杉集团、宁波朋泽拟将所持有的合计8.38%杉杉股份股票的全部表决权与皖维集团保持一致行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和持有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直接收购股票交割后+《一致行动 协议》生效)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控制的股份 数(股)控制股份的 比例
皖维集团--303,670,73713.50%492,276,85621.88%
杉杉集团287,012,10012.76%81,743,8703.63%--
宁波朋泽205,264,7569.13%106,862,2494.75%--
其他股东1,757,136,00778.12%1,757,136,00778.12%1,757,136,00778.12%
合计2,249,412,863100.00%2,249,412,863100.00%2,249,412,863100.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皖维集团将成为公司实质第一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皖维集团与海螺集团、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的重组事项完成后,海螺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2月6日,皖维集团、宁波金资、杉杉集团、宁波朋泽与杉杉集团2026 4 21
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年 月 日,鄞州法院裁定批准杉杉集团的《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本次皖维集团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参与杉杉集团本次重整,通过如下安排合计控制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朋泽持有的上市公司492,276,8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1.88%的表决权:
(1)直接收购股票:皖维集团向债务人收购303,670,737股杉杉股份股票,约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13.50%;
(2)保留股票:除直接收购股票外,债务人持有的188,606,119股剩余股票,约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8.38%,均继续保留在债务人名下,按债权人的选择,皖维集团将以每股11.50元提供即期清偿资金,或承诺于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可按要求以每股12.7075元(在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起至远期收购前,杉杉股份实施除权除息的,远期收购之单股价格应相应调整)向债务人收购保留股票,供债权人受偿。

(3)债务人将其继续持有的保留股票与皖维集团达成一致行动,并与皖维集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重整投资方案实施完成后,皖维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实质第一大股东与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皖维集团与海螺集团、省国控集团、省投资集团的重组事项完成后,海螺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重整投资协议
2026年2月6日,皖维集团、宁波金资与杉杉集团、宁波朋泽、杉杉集团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重整投资协议各方
甲方(债务人):杉杉集团、宁波朋泽
乙方(重整投资人):皖维集团
丙方(杉杉集团和宁波朋泽合并重整案管理人):管理人
丁方(重整投资人):宁波金资
2、重整投资方案
(1)本次投资总额上限不超过7,156,357,507.00元,皖维集团通过如下安排合计控制债务人持有的21.88%杉杉股份股票的表决权或与债务人达成一致行动:
1)直接收购股票:乙方以每股约16.423667元(含税)价格向债务人收购303,670,737股杉杉股份股票,占杉杉股份总股本的13.50%,总价款金额为4,987,387,138.50元;
2)保留股票:重整后的甲方持有的剩余188,606,119股杉杉股份股票,根据《一致行动协议》而在该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限售期内,保留股票不得处置。乙方通过即期出资与远期收购两种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清偿资金:
①即期出资股票
《重整计划(草案)》经裁定批准后15日内且破产服务信托设立完成后,管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即期出资股数(分别列示已确认债权的债权人选择的股数和暂缓确认债权的债权人选择的股数)、即期应付的资金金额(11.50×已确认债权的即期收购股票股数,以下简称“即期出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即期出资。后续如有其他暂缓确认债权的债权人选择即期出资方式受偿的,待其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后,甲方通知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新确认债权所对应的即期出资至本协议约定的丙方账户,由丙方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向该等债权人进行分配。乙方就其实际支付的即期出资对即期出资股票取得相应的破产服务信托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优先受益份额为即期出资本金加上以每批次即期出资到账时间起算按照本协议签署日5年期LPR计算的利息金额。

就即期出资股票实现的收益(包括且不限于即期出资股票实现股息等)应当在上述收益分配至重整后的甲方之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除缴纳税费外,应优先用于向乙方分配,先息后本,剩余本金继续计息,直至乙方优先受益权份额实现并退出破产服务信托后,即期出资股票收益均归属于选择即期出资股按照《企业破产法》的分配顺序进行现金分配,即期出资股票实际对外处置时超过预留部分的税费由债务人依法承担后再向破产服务信托受益权人按破产服务信托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即期出资股票实际对外处置时若债务人账面有足额可弥补亏损而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则剩余预留税款资金用于向选择即期受偿的债权人补充分配。即期出资股票的具体处置和分配规则如下:
即期受偿债权人的减持权:自破产服务信托设立之日起第37个月起至第48个月届满之日,在股票处置价格不低于11.50元×(1+4×本协议签署时五年期LPR)元/股且符合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之前提下,经破产服务信托即期受偿债权人中占持有份额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同意,有权指示债务人通过乙方指定的减持机构进行股票减持,但减持方案需符合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为免歧义,若为质押股票的,出售决定权由质权人单独享有,直至其经法院裁定确定的有担保债权金额足额获得分配。

即期受偿债权人的优先份额收购权:自破产服务信托设立之日起第48个月内届满前,即期受偿债权人有权向乙方支付优先份额收购款(每股按11.50元×(1+4×协议签署日的五年期LPR)-乙方在破产服务信托已就单股即期出资股票实现收益(若有))向乙方收购其在破产服务信托的优先级受益人份额,其中以股票为担保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收购其质押股票所对应的优先受益权份额,任一普通即期受偿债权人有权收购的优先受益权份额按其届时的债权金额占全部选择即期受偿债权人届时之普通债权金额之比乘以即期出资股票中无担保的股数对应的优先受益份额。相应即期出资股票之优先受益权自即期受偿债权人足额支付收购款并由信托公司完成受益权转让登记之日起归属于实际出资收购的即期受偿债权人;
即期出资的结算:自破产服务信托设立之日起第48个月届满之日,若破产服务信托仍持有任意数量的即期出资股票且乙方仍享有优先级受益权的,则第48个月届满之日为结算日,以结算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为股票结算价。乙方应当于结算日确定其尚未足额获得分配的即期出资款剩余本金与优先收益金额,确定以股票分配、以现金分配,或以股票加现金之任意比例组合方式的分配方案。对于乙方要求以现金获得分配的部分,由甲方委托乙方指定的减持操作机配需求,但非经选择即期出资的债权人中所持信托份额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乙方股票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结算价,也不能以除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外其他方式减持。若60个交易日内未能通过股票处置实现乙方现金分配需求的,剩余即期出资股票投资款均以股票方式进行分配;对于以股票分配的部分,乙方可分得的股数=乙方剩余须以股票分配的金额/股票结算价格。

②远期收购股票
对于债务人持有的保留股票,除即期出资股票之外的剩余股票,重整后的债务人有权于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按照每股11.50元加上按《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时的5年期LPR之年化收益率计算3年利息,按先息后本方式扣除远期收购股票在收购前实现的包括且不限于股息分红等税后收益后进行收购。质权人就其质押股票享有远期收购的决策权,直至其经法院裁定确定的有担保债权金额足额获得分配。

(2)破产服务信托
杉杉集团股权应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划拨给一家由新设的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持有的新设信托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信托项目公司”)名下,由SPV作为委托方,将100%信托项目公司股权委托于破产服务信托,该信托受益人为乙方、债权人和原出资人。该信托底层资产包括继续保留在债务人名下的股票,以及除杉杉股份股票外的全部其他资产。

宁波金资将担任第一任处置机构,根据债权人通过破产服务信托议事机制作出的指令制定处置方案。

3、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甲方应就全部保留股票与乙方签署如附件一所示之《一致行动协议》。

4、重整投资金额支付与交割
(1)投资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投资总额上限的20%,即1,431,271,501.40元,除已支付的投资保证金5000万元外,剩余应付金额为1,381,271,501.40元;
(2)第一期价款支付与保函提供: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一期价款,金额在已付投资保证金基础上应补足至本次实际投资总额(指根据直接收购股票和取得经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即期出资股票的破产服务信托优先受益权,皖维集团实际支付的全部即期现金对价(不含远期收购股票金额和暂缓确认债权的债权人要求的即期出资))之60%,并提供金额为本次实际投资总额之40%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担保《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第二期价款的按时、足额付款:
1)经营者集中审查获得通过;
2)《重整计划》已经鄞州法院裁定批准,且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与《重整投资协议》内容实质相符;
3)《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破产服务信托相关协议经各方以书面方式确定定稿,破产服务信托已设立;
4)自《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至第一期投资款支付日,杉杉股份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5)甲方、丙方在《重整投资协议》下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不存在违反《重整投资协议》义务的情形。

(3)交割:(1)丙方应向鄞州区法院申请,由鄞州区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涉及股票过户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将甲方所持杉杉股份13.50%的股票(对应303,670,737股杉杉股份股票)过户至乙方名下。各方应于前述股票完成过户之当日就《一致行动协议》完成签订;(2)乙方已根据破产服务信托文件取得即期出资股票对应的优先受益份额,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办理份额登记手续。

(4)第二期投资款支付:前述所述交割事宜全部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支付确定的投资总额之40%。截至第二期投资款支付日,若杉杉股份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甲方、丙方违反陈述、保证,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相应扣减第二期投资款的支付金额。

(5)第三期投资款支付: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甲方根据债权人选择,书面通知乙方远期收购股票数量。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按本协议约定的远期收购资金足额支付至重整后的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名下。在收到远期收购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之前提下,破产服务信托和重整后的甲方应将相应的远期收购股票直接过户给乙方,在完成后,破产服务信托向选择该次出售股票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5、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1)《重整计划(草案)》审议:《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管理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制定与《重整投资协议》条款与条件相符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丙方向债权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应先发给乙方审阅,若存在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经鄞州区法院裁定批准后,各方应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或配合执行。

(2)经营者集中审查:乙方应在甲方、丙方积极配合提供完备的资料的前提下,于《重整投资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甲方和丙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杉杉股份予以配合,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间,不影响各方履行《重整投资协议》。

6、过渡期安排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杉杉股份直接收购股票过户完成、乙方领受即期出资对应的优先受益权份额(以孰晚日为准)之日为“过渡期”。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保证金已足额支付之前提下,丙方和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遵循杉杉股份的内部制度,向杉杉股份推荐不超过4名工作人员,分别参与到杉杉股份业务、财务及投资者管理工作,并享有知情权,甲方、丙方应共同促成该等人员的任命。

……
7、进一步承诺
(1)董事会安排:在60%本次实际投资总额已支付且40%本次实际投资总额以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丙方应促使甲方发起杉杉股份董事会的改选,即丙方应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促使甲方依据杉杉股份的章程,向杉杉股份的提名委员会建议由乙方指定的董事人选推进董事会改选,并在股东会召开时就该等董事选举议案投出同意票,促使乙方推荐或认可的董事超过杉杉股份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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